伤残职工可享哪些工伤待遇?知识帖请收好 二维码
发表时间:2026-01-09 18:07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伤残职工可享哪些工伤待遇? 视同工伤的职工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知识帖请收好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 可享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 可享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 可享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停工留薪期可享哪些待遇? 停工留薪期 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 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若该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视同工伤的职工 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视同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下 01 职工突发疾病死亡和在抢险救灾等活动中受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02 伤残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这是因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伤残职工伤残程度的一次性补偿,职工原在军队服役期间,因公负伤致残后,已经按照军队有关规定享受的各项待遇中的一次性待遇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性质等同,因此不应重复享受。 什么情形工伤职工会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如果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了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劳动能力完全恢复,无须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保障,就应当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确定,另一方面也表明工伤职工并不愿意接受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帮助,就不应当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 拒绝治疗的 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能力,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而不是一味消极地依靠社会救助。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带“中国文旅传媒”、“中国文旅传媒网”、“文旅传媒”、“文旅传媒网”的所有文字、图片、视频,版权均属中国文旅传媒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否则即为侵权。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使用时必须保留原出处,如有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转载稿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并自负与版权有关的法律责任。同时,本网保留修改、更正、删节已供稿件的权利。 (3)本网转载内容仅为信息传递,并非商业用途,本网所转载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观点。 (4)本网转载文章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相关问题,请在壹周内通过电子邮件与本网站联系,邮箱:962337398@qq.com 我们将在第一时间进行内容删除。http://cctmok.com/sys-nd/116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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